自动驾驶违章拟由车企接受处理

8 月 25 日,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初次审议。草案共九章一百七十条,首次为自动驾驶汽车单设一章。

专章的核心是三件事。第一,明确自动驾驶汽车与辅助驾驶功能的概念边界,并规定自动驾驶汽车上道路行驶的条件。第二,自动驾驶功能处于激活状态时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自动驾驶汽车的生产企业、进口企业接受处理。第三,未激活自动驾驶功能的自动驾驶汽车,以及仅具备辅助驾驶功能的汽车上路行驶,按照非自动驾驶汽车的规定管理。此外,专章还涉及违章处理原则和保险制度。

概念边界这一刀切在哪

先立概念,再按功能状态分配处理主体,这个顺序是有讲究的。过去两年,“智驾""高阶智驾""领航辅助”在营销口径里混着用,一旦出事,责任认定往往绕回一个很难还原的问题——驾驶员当时有没有尽到接管义务。草案的写法把认定起点从人的主观状态挪到了车的客观状态:功能激活与否是个可以查证的事实。

代价随之而来。功能有没有激活、在哪一秒退出、退出前给了多长的接管提示,这些只有车端记录说得清,而记录握在生产企业手里。举证的重心一旦压向车企,数据留存的规范、格式和调取程序就成了这一章能不能落地的关键。草案目前公开的表述停留在原则层面,具体规则要看后续配套。

再往前追一步,过去几年监管的重心在准入和道路测试许可,解决的是”能不能造、能不能上路测”。这次草案处理的是上路之后出了事按谁算。两件事接上,自动驾驶从产品准入的话题变成了日常道路管理的话题。

其余条款也在收紧

同一份草案里还有几条与普通人更近的改动。拨打或者接听手持电话、观看视频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造成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针对占道通行的”暴走团”,草案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最高时速,从 15 公里调整为 20 公里,同时明确不得逆向行驶、超速行驶、违反交通信号通行,以及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视频。

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4 年施行,此前经过 2007 年、2011 年、2021 年三次修改,都是局部修正。九章一百七十条的体量说明这次是整体重写。按立法程序,初次审议之后通常还要经过至少一次审议才可能进入表决,条文在这期间还会调整。

如果”功能激活即由车企接受处理”最终保留,短期内感受最直接的是两类主体。一类是把辅助驾驶包装成自动驾驶来卖的厂商,宣传口径要往回收——法律上被归为自动驾驶,罚单就寄到公司;被归为辅助驾驶,就得承认它需要人全程盯着。另一类是保险公司,同一辆车在不同时刻可能对应不同的责任主体,按人定价的车险模型要重算,按状态定价的产品形态还没有现成模板。草案提到了保险制度,条文尚未公开,这块大概率是后续审议里分歧最集中的地方。

参考来源:新华社、中国新闻网、新浪财经、CocoLoop;核验草案的章条数量、自动驾驶专章中处理主体的表述、电动自行车限速调整幅度与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罚则金额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