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草案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進行初次審議。草案共九章一百七十條,首次為自動駕駛汽車獨立設置一章。
這一章的核心是三件事。第一,明確自動駕駛汽車與輔助駕駛功能的概念界線,並規定自動駕駛汽車上路行駛的條件。第二,自駕功能處於啟動狀態時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規行為,由自動駕駛汽車的生產車廠、進口車廠負責處理。第三,未啟動自駕功能的自動駕駛汽車,以及僅具備輔助駕駛功能的汽車上路行駛,依照非自動駕駛汽車的規定管理。此外,這一章也涉及違規處理原則與保險制度。
概念界線劃在哪裡
先確立概念,再依功能啟動狀態分配負責主體,這個順序自有用意。過去兩年,「智駕」「高階智駕」「領航輔助」等說法在行銷話術裡混用,一旦出事,責任認定往往繞回一個很難還原的問題——駕駛人當下有沒有盡到接管義務。草案的寫法把認定的起點從人的主觀狀態,換成車的客觀狀態:功能是否啟動,是可以查證的事實。
代價也隨之而來。功能有沒有啟動、在哪一秒退出、退出前給了多長的接管提示,只有車輛端的紀錄說得清楚,而這些紀錄握在生產車廠手裡。舉證重心一旦壓向車廠,資料留存的規範、格式與調閱程序,就成了這一章能不能落實的關鍵。草案目前公開的內容仍停留在原則層次,具體規則要看後續配套法規。
再往前追一步,過去幾年監管的重心放在市場准入與道路測試許可,處理的是「能不能造、能不能上路測試」。這次草案處理的是上路之後出事,該算到誰頭上。兩件事接起來,自動駕駛就從產品准入的議題,變成日常道路管理的議題。
其餘條文也在收緊
同一份草案裡,還有幾條和一般用路人更貼近的修改。撥打或接聽手持行動電話、觀看影片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若造成交通事故或其他嚴重後果,處人民幣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還可以併同吊扣駕駛執照三個月。針對占用車道群聚行走的「暴走團」,草案規定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占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電動自行車行駛於非機動車道的最高時速,從15公里調整為20公里,同時明確不得逆向行駛、超速行駛、違反交通號誌通行,以及撥打接聽手持行動電話、觀看影片。
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於2004年施行,先前歷經2007年、2011年、2021年三次修正,都屬局部調整。九章一百七十條的篇幅,說明這次是整體重寫。依照中國的立法程序,初次審議之後通常還要再經過至少一次審議,才可能進入表決,條文在這段期間仍會調整。
如果「功能啟動即由車廠負責處理」最終保留下來,短期內感受最直接的是兩類對象。一類是把輔助駕駛包裝成自動駕駛在賣的廠商,行銷話術得往回收——法律上被歸為自動駕駛,罰單就寄給公司;被歸為輔助駕駛,就得承認它需要人全程盯著。另一類是保險公司,同一輛車在不同時刻可能對應不同的責任主體,按人計價的車險模型得重新計算,按狀態計價的商品形態目前還沒有現成範本。草案提到了保險制度,條文尚未公開,這部分很可能是後續審議裡分歧最大的地方。
參考來源:新華社、中國新聞社、CocoLoop、新浪財經;已查核草案的章節條文數量、自動駕駛專章中負責主體的敘述、電動自行車速限調整幅度,以及妨礙安全駕駛行為的罰款金額區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