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涉AI纠纷意见,24条划定责任边界

9 月 7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全文分五个部分、共 24 条。这是最高审判机关第一次用一份专门文件,把涉人工智能案件的裁判口径集中写出来。

先要分清效力层级。这是一份”意见”,不属于司法解释。它对各级法院起指导作用,法官写判决书时援引的仍然是民法典人格权编、侵权责任编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些上位法,意见的作用是把各地对同一类新型行为的理解统一到一个口径上。过去两年 AI 换脸、AI 拟声的案子在杭州、北京互联网法院都判过,但各地对训练环节要不要担责、赔偿怎么算,判法并不完全一致。

拟声的责任点被往前挪了

人格权那一部分写得比较具体:未经同意利用人工智能处理自然人的姓名、肖像等,生成可识别该自然人的虚拟数字形象并使用、公开的,构成对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益的侵害。

声音那一条的写法不太一样。未经同意使用自然人声音作为训练语料,模仿其音色、语调和发音风格生成可识别的合成人声的,构成对声音权益的侵害。责任点从”生成物像不像本人”往前挪到了”训练时用没用你的声音”,这对配音演员、主播这类以声音为生的职业影响直接。文件同时把利用人工智能实施”网络开盒""人肉搜索”的行为列入隐私权侵害的规制范围。

杀熟和仿冒带货

针对同一商品或服务,经营者利用算法实行不合理差别待遇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这一条把”大数据杀熟”从平台自律层面拉进了民事侵权的射程。

仿冒名人带货的处理更重。利用人工智能冒充他人代言、诱导消费并构成欺诈的,消费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请求可以依法支持。惩罚性赔偿在消费领域按退一赔三计算,这意味着一条几十秒的仿冒短视频带来的赔付,可能远高于制作它的成本。

自动驾驶:两头都能告

自动驾驶部分给了受害人一个并行路径:车辆缺陷与驾驶人过错结合导致损害的,受害人同时请求驾驶人和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的,依法支持。另一条针对宣传:虚假宣传自动化等级、性能的,消费者可以请求民事赔偿。

国内不少车企在宣传里把 L2 辅助驾驶说成”智驾”甚至”自动驾驶”,这条规则给了买车人一个明确的诉由。

知识产权留了五个口子

第三部分第 12 到 16 条涉及五个方面:侵权责任认定、开源软件法律责任、专利授权确权、技术合同履行和数据使用规范。开源软件那一项在国内司法实践中一直缺少稳定的裁判先例,模型权重、训练脚本按什么许可分发、违反许可协议算违约还是侵权,此前主要靠合同法一般规则处理。

第五部分第 21 到 24 条讲的是法院自己的工作机制,包括纠纷预防化解、调研论证、案例指导和审判监督指导,以及部门协作与国际司法交流合作。

对普通人来说,短期内能用上的主要是前两部分。遇到自己的脸或声音被拿去生成内容,取证方向从”找到那段视频”扩展到”证明对方用了你的素材做训练”;后一条在技术上更难,文件本身没有给出举证责任如何分配的细则,具体怎么落到个案,还要等后续的指导性案例。

参考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中国新闻网、CocoLoop、界面新闻、IT之家;条数与各部分划分以最高法公布文本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