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最高法發布AI爭議24條意見

9月7日,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依法審理涉人工智慧爭議案件的意見》,全文分五個部分、共24條。這是中國最高審判機關第一次用一份專門文件,把涉人工智慧案件的裁判標準集中寫出來。

首先要分清效力層級。這是一份「意見」,不屬於司法解釋。它對各級法院具有指導作用,法官寫判決書時援引的仍然是民法典人格權編、侵權責任編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這些位階更高的法律,意見的作用是把各地法院對同一類新型行為的認定標準統一到同一個口徑上。過去兩年,AI換臉、AI擬聲的案件在杭州、北京網路法院都有判決,但各地法院對於訓練環節要不要負責、賠償金額怎麼算,判法並不完全一致。

擬聲的責任認定點被往前挪

人格權那一部分寫得比較具體:未經同意利用人工智慧處理自然人的姓名、肖像等,生成可識別該自然人的虛擬數位形象並使用、公開的,構成對姓名權、肖像權等人格權益的侵害。

未經同意使用自然人的聲音作為訓練語料,模仿其音色、語調和發音風格生成可識別的合成人聲,構成對聲音權益的侵害。責任認定點從「生成物像不像本人」往前挪到「訓練時有沒有用到你的聲音」,這對配音員、直播主這類靠聲音吃飯的職業影響直接。文件同時把利用人工智慧實施「肉搜」「起底」的行為,列入隱私權侵害的規制範圍。

殺熟與假冒名人代言

針對同一項商品或服務,業者利用演算法實行不合理差別待遇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這一條把「大數據殺熟」從平台自律層面拉進了民事侵權的範圍。

假冒名人代言帶貨的處理更重。利用人工智慧冒充他人代言、誘導消費並構成詐欺的,消費者主張懲罰性賠償的請求可以依法獲得支持。懲罰性賠償在消費領域按退一賠三計算,這意味著一支幾十秒的仿冒短影音帶來的賠付金額,可能遠高於製作它的成本。

自動駕駛:車主與廠商都能告

自動駕駛部分給了受害人一個並行的求償途徑:車輛缺陷與駕駛人過失結合導致損害的,受害人同時請求駕駛人和生產者、銷售者承擔責任的,依法予以支持。另一條則是針對行銷宣傳:虛假宣傳自動化等級、性能的,消費者可以請求民事賠償。

中國國內不少車廠在宣傳裡把L2輔助駕駛說成「智駕」甚至「自動駕駛」,這條規則給了買車人一個明確的求償依據。

智慧財產權留了五個切入點

第三部分第12到16條涉及五個方面:侵權責任認定、開源軟體法律責任、專利授權確權、技術合約履行和資料使用規範。開源軟體這一項在中國司法實務中一直缺少穩定的判決先例,模型權重、訓練腳本要按什麼授權條款發布,違反授權條款算違約還是侵權,先前主要靠合約法的一般規則處理。

第五部分第21到24條講的是法院自身的工作機制,包括爭議預防化解、調查研究論證、案例指導和審判監督指導,以及部門協作與國際司法交流合作。

對一般民眾來說,短期內用得上的主要是前兩個部分。遇到自己的臉或聲音被拿去生成內容,蒐證方向從「找到那支影片」擴展到「證明對方用了你的素材做訓練」;後者在技術上難度高得多,文件本身並沒有給出舉證責任如何分配的細則,具體怎麼落到個案,還要等後續的指導性案例。

參考來源: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審理涉人工智慧爭議案件的意見》、中國新聞網、CocoLoop、界面新聞、IT之家;條文數與各部分劃分以最高法院公布文本為準核實。